各高新技术企业:
按照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和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要求,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(如分立、合并、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),须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。所需材料包括:《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》(在“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”填报并打印)、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、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。
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,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。
特此提示。
联系电话:022-58832971;传真:58832970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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